7月16日,杭州网警确认杭州出现敲门杀人案系谣言。按相关规定,对19岁陈某某为博眼球在微信好友群编造敲门杀人虚假信息、转发个人微博引发舆论关注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从上图来看,陈某某已满18周岁,是具备完全法律责任能力的,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我国关于最低责任年龄又是怎样规定?

一是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此外,涉及社会治安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只有14周岁以下的,其违法行为不承担行政责任,如拘留等。

二是民事责任年龄,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是个分水岭,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是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只有12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予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传播虚假信息、危害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道德行为,更是违法行为。究竟按哪类最低责任年龄追究其违法责任,还得看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性质及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