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及安全,很多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事故都与上述违法行为有关。

作为法律人,在处理建工领域纠纷时,捋顺各方的法律关系是重中之重。

为此,笔者拟以一个系列的形式,浅谈一下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行为。

本文是第四篇——挂靠。

一、挂靠的定义

所谓挂靠,在法律上也称之为借用资质,即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承揽工程的行为,具体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二、挂靠的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对挂靠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该情形属于非常典型、常见的挂靠行为。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由于转包行为与挂靠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非常相似,在实践中难以区分。因此,如果有证据证实属于挂靠,不属于转包的,应当认定为挂靠。

至此,已经就建设工程领域中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四种违法行为进行了简单阐述,以后可能会对四种行为做一个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