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
泸西公安对于无证驾驶行为都是“零容忍”

开车上路必须要先取得驾驶证
可总有一些人

明知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

却依然抱着侥幸心理

居然穿着拖鞋

无证驾车上路

不仅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

还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旧城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依法查处一起无证驾驶机动车案。

近日,旧城派出所在泸陆线K45+200M处设卡查缉,在此过程中,发现一辆小型面包车存在异常行驶情况。民警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让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驾驶人马某某态度恶劣,谎称证件在家,同时发现该车驾驶人马某某穿拖鞋驾驶机动车,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经进一步核实,该驾驶人马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穿拖鞋)的违法行为。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1150元罚款的处罚。

警方提示

1、穿拖鞋开车是十分危险的行为,在踩油门和刹车时,拖鞋容易滑落,有时脚上出汗,鞋子还会跟不上脚的动作,当发生紧急情况的时候,很有可能因此延误刹车时机,同时特别容易出现鞋子卡在油门或制动踏板下的情况,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2、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提醒广大朋友切勿以身试法,不然后悔莫及,安全文明驾驶,请持“证”驾驶机动车辆,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