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媒体报道和官方各种文件通报中,我们常常看到“公职人员”、“公务员”和“党员干部”这些词语,特别是在党内法规、贪官落马通报和法院判决中,也常常见到这些词语,那么,三者有什么区别呢?所指的范围有什么不同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第一,什么是“公职人员”呢?对其最权威的解释则是《国家监察法》,该法律的第15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其列举了六大类人员。


其中,第一大类包括:包括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各级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其他五大类包括: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可见,国家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比较宽,超过了“公务员”的范围,比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显然不是公务员;而且,国有企业人员也超过了“党员干部”的范围——毕竟,国有企业人员中也有非党员和普通群众;比如,民主党派的人员,显然不是中共党员干部。


第二,什么是“公务员”呢?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才是公务员。但《公务员法》对具体哪类人员是公务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中央组织部2020年3月发布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对公务员具体包括的范围有了准确的界定。


根据中组部的上述规定,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有八大类。我们对照下《国家监察法》,其实,上述八大类人员就是《国家监察法》六大类人员中的第一大类,我们不再重复叙述。可见,法定“公务员”的范围比“公职人员”的范围要窄很多。比如,从事教育、文化、科研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但不是“公务员”。


第三,什么是党员干部呢?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要求,按时交纳党费、履行党的义务的各级党员中的各级干部。但“党员干部”与“领导干部”又有所不同。比如《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是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些领导干部包括了其中的党员干部和非党员干部。当然,公务员与领导干部范围也不同。公务员中,既包括了党员干部,也包括了非党员干部、民主党派干部。


尽管三者范围不同,但无论是公职人员、公务员还是党员干部,均要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只要有职务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均可对其进行查处,如果党员干部或公民发现了他们的违纪行为,同样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