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局下发公告期内的三个月,如果有人认为公告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商标存在近似或者抄袭等原因,不想让该商标注册通过,就可以向商标局发出异议。

任何人都可以发出异议,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从相关性来说,可以是任何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从申请主体的性质来说,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