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借条、各类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材料都能够证明存在借款事实,因此各位读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保存相应证据。

注:借条相当于简化版借款合同,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不影响借条效力,但由于借款合同属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明,还是建议双方均签字较为稳妥。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出借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举证。

以下为借款合同正文部分:

【出借人、借款人等主体信息】

出借人(甲方):张三,身份证号码,住所XX,联系电话XX,微信号XX,邮箱地址XX

借款人(乙方):李四,身份证号码,住所XX,联系电话XX,微信号XX,邮箱地址XX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X元(小写:XX元)。

1.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X年/X月/X日,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若出借款项实际到达乙方账户时间迟于上述时间的,按实际到账之日起计算借款期限。

注: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若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本合同项下出借款项用于XXX,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改借款用途。

2.2 乙方承诺如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任何原因替乙方承担相应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即便“借款用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最好由借款人夫妻共同签字较为稳妥。

【第三条 借款利息计算】

3.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X%,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按XX方式计算,故借款期限到期后乙方共需支付借款利息XX元。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 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从出借款项实际到达乙方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

3.3 本合同项下日利率、月利率及年利率换算比例: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或3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注:本条约定的利息为借期利息,而非逾期利息。

【第四条 借款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方式支付。

4.2 乙方接收借款的账号信息为:

4.2.1 支 付 宝:

4.2.2 微 信:

4.2.3 银行账户:

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后合同才成立,因此尽可能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电子途径支付借款。若对方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出借人还需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给借款人”。

【第五条 借款归还】

5.1 乙方应按以下第X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5.1.1 借款期限到期后,乙方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5.1.2 分次偿还借款本息,具体偿还计划为:XXX

5.2 乙方应于借款期限到期前,将借款转入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如甲方选择其他方式接收借款的,应于借款期限到期前XX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3 甲方接收还款的账号信息为:

支 付 宝:

微 信:

银行账户: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如乙方提前还款时,需提前X日向甲方书面告知,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提前还款的,按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借期利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借款,并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金X元。

7.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即视为已提前到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及其他款项。

7.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乙方从逾期之日起应按本合同第3.1条约定借期利率的X倍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及借期利息清偿之日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本条约定的为逾期利息,而非借期利息。

7.4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甲方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X%计算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5 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违约导致的所有损失及追偿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注:注明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能够最大程度的降低守约方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XX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双方可自行约定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并且具体约定向哪个仲裁机构或哪个法院提起仲裁申请或起诉。

8.2 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9.2 任意一方向对方发出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若任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发出的通讯在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3.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注: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避免法院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原因不得不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尽量缩短诉讼周期。

9.3 本合同一式XX份,双方当事人各持有XX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便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大致需要包含的内容,各位读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添或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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